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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衷海宝)

发表单位:明溪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24 11:04:30  字号 [ ]

公  告

衷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宋成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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