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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拒还子,法院善执解心结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4-01-24 16:17:36  字号 [ ]

 

    近日,三元区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执行化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李某(化名)和王某(化名)于2015年2月结婚,2016年11月,王某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李某东(化名)、李某西(化名)。婚后,双生子一直由李某年迈的父母抚养。2019年7月,李某携二幼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李某与李某东、李某西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22年6月14日,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各自抚养一个,其中李某东随李某生活,由男方抚养。

    2023年1月9日,李某向三元法院诉请确认李某东、李某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变更李某东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王某自行带走李某东,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返还彩礼等。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父亲老李强烈反对将李某东变更由王某抚养,甚至在开庭时在法庭上作出下跪、撞墙等过激行为。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与李某东、李某西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变更李某东由王某自行抚养,随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应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也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必须将李某东交由其抚养,否则其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了解,李某本就不想抚养李某东,只因其父亲舍不得“祖孙亲情”不愿将孩子交还,并将孩子藏匿在乡下。一边是李某要求法院执行王某应支付的5万元款项,另一边王某坚决表示其愿意履行判决,但必须将孩子归其抚养。虽然本案的金钱债务执行和孩子的抚养权执行并非互负义务,可以分开执行,但即使金钱债务执行完毕也是案结事未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如何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呢?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孩子不是财产,不能查封,更不能抢回来。为了化解老人的心结,执行法官专程赶往李某老家劝解老李,老李见到法官后态度十分坚决,甚至表示如果强行把孩子带走,他也将作出过激行为,法官只能先作罢。

    执行法官要求李某履行抚养权变更后交还李某东的义务,李某表示其愿意交付孩子,但孩子被老李“控制”,法院可以对其父亲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表示李某父亲只是隔代抚养,在无亲子血缘关系且孩子亲生母亲尚在的情况下,李某父亲无抚养权,根据生效判决李某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若李某不积极主动协助将孩子交付给王某,法院必要时将对李某及老李采取强制措施。李某闻言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告知法官孩子就读的学校。

    为了化解这起纠纷,一方面,执行法官与李某东就读的学校取得联系,同时邀请当地妇联、村委会和李某家里的长辈一起做好老李的思想工作:一是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独立经济来源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更有利于的孩子成长;二是两个孩子系双胞胎兄弟,李某东长期与生母分开生活,李某也不愿抚养,由老李隔代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三是老李自身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尚需子女赡养,无更多的精力和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告知王某,基于老李对孩子从小抚养到大的深厚感情,应让老李能和孩子保持联系。王某表示,只要孩子由自己抚养,老李可以经常来探望孩子,其也表示愿意老李来家里常住、陪伴孩子。

    经过长达半年的电话沟通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劝解,老李被执行法官的执着、温和与善意感动,逐渐愿意听从劝解,最终同意将李某东交由王某抚养。王某在领到孩子后,也当场履行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后续法官电话回访了解,老李也能经常探望孩子。两个案件全案执行完毕,案件处理达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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