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出租车被撞坏,车辆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7月9日,张某驾驶车辆与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损坏的后果,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发生出租车维修费4678元,车辆停运损失1725元。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维修费和车辆停运损失。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均异议,但侵权人张某认为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赔偿停运损失1725元,其余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同意赔偿维修费,但车辆停运损失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其根本目的,同时基于交强险风险确定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也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停驶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停运损失。关于停运损失是否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停驶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属免责条款,本案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及投保单,证明其已对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也不对停运损失进行赔偿。
在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维修费,张某同意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经法官判后释法,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表示理解了赔偿规则,今后类似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减少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