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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昧”了,一男子被判刑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2-09-21 15:35:44  字号 [ ]

拾金“昧”了,一男子被判刑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这是拾金不昧

出租司机捡到乘客银行卡

取款私用

——这是犯罪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6日傍晚,谭某某搭乘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谭某某下车后将衣服遗落在出租车上。肖某某发现谭某某遗落的衣服,并在衣服内找到三张银行卡及一张驾驶证。2021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肖某某至某银行自助取款机尝试用谭某某遗落的三张银行卡取款,其中1张银行卡被其试对密码,并取出人民币7900元。钱款取出后,肖某某将谭某某的衣服及三张银行卡、一张驾驶证丢弃于垃圾桶。肖某某将取出的人民币79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2021年3月19日,谭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询问其银行卡被取款事宜,肖某某予以否认,谭某某遂报警。2021年5月7日,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将人民币7900元退还给谭某某。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达人民币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现在很多芯片信用卡都具有免密免签的功能,在带闪付的POS机上刷卡无需密码,一旦丢失,极有可能发生盗刷现象,可取消相应功能。如发现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内挂失,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在捡拾到他人银行卡或财物时,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银行部门,归还失主,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提高法律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普法课堂】

谭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行为?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拾得他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信用卡,将卡内资金取出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之规定,法律并不区分行为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只要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属冒用行为。被告人谭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用他人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信用卡诈骗”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故谭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为7900元,属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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