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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不成大出手 终因伤人获刑罚

发表单位:福建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05-28 17:52:54  字号 [ ]

案情201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焦某某、尤某某、薄某某在三元区岩前镇吉口国有林场薄某某宿舍喝酒聊天,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薄某某听到有人叫喊求救,被告人杨某某与薄某某走到门外见到李某某抱着孩子跑到面前,后被害人马某某追李某某到被告人杨某某面前,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拉,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导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2013年11月14日,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壹级)。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三明市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抓获归案。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壹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

评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警示我们,凡事都应该有个度,就算是劝架,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应该采取合法的手段,因劝架不成就大打出手,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最终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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