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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能否反悔?

发表单位:三元法院:张明健  发布时间:2014-05-28 17:45:43  字号 [ ]

【案情简介】 

    吴某系三明某设备公司员工,2011年11月4日,吴某在该公司车间翻焊接工件时,不慎砸到左脚造成受伤。2011年11月25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吴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因工负伤。

2012年8月20日,吴某与三明某设备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并送达给了双方,仲裁调解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11480元;申请人本次工伤后期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另行支付。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后,三明某设备公司按仲裁调解书上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

2013年5月20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吴某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九级的鉴定结论。

2013年8月12日,吴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吴某的申请事项已经处理,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13年9月16日,吴某不服劳动仲裁,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三明某设备公司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23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37.75元、停工留薪工资20020元。

该院依法受理后,承办人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陈述利害关系、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原、被告庭外签订补充协议:三明某设备公司负责办理工伤理赔手续,理赔款扣除3000元后,余款全部支付吴某(不含之前已支付的11480元),原告吴某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经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九级,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吴某与三明某设备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其不知道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经仲裁委调解达成的,处理显失公正。根据合同法精神,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调解书系仲裁委在处理吴某与三明某设备公司的劳动争议过程中依法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并且是在合法且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调解达成协议,同时该仲裁调解书已送达双方,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吴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该案中,劳动仲裁委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的工伤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送达双方,被申请人也已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该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因此,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劳动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在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该裁决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将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重新审理;若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在进行仲裁调解时,应当注意这两者的区别,仲裁调解书一旦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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