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情侣买卖亲生儿子 天网恢恢难逃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刘某某与郑某某长期同居,于2014年6月某日在三明市区某医院生下一名男婴。两人因为没有固定职业,所以没有经济来源,而使他们下定决心拐卖亲生儿子的最主要原因是两人毒瘾深重,急需金钱来购买毒品。于是刘某某与郑某某便商量将儿子卖给他人,以此获取钱财来维持吸毒生活。2014年8月某日,付某某得知刘某某、郑某某有意贩卖男婴后,主动联系并约定在三元区某宾馆见面商议。刘某某、郑某某带着儿子与付某某夫妻见面,最后双方商定以5.28万元成交,并签订《领养协议》,付某某夫妻当即清款项并抱走男婴。2015年3月某日,刘某某、郑某某在三明市区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郑某某主观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客观上收取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等合理费用的款项,实属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均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说法: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而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拐卖儿童有超过50%的案件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儿童的安全保护问题急需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自2013年以来,三元法院审结拐卖儿童罪案件5件13人,其中有3个案件均是由亲生父母以送养名义出卖了自己的子女。正如上述案件中,刘某某、郑某某为筹集毒资,泯灭为人父母的人伦天性,狠心将自己两个月大的儿子出卖给他人,却用“送养”的名义进行掩盖,犯罪方式更为隐蔽。而在2010年8月31日的最高法新闻发布会首次明确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吸毒而丧失人性的两位“瘾君子”终将在监狱中去慢慢反省他们所犯下的罪行。
此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保持并加重对收买儿童者的量刑。再次提醒各位急于收养儿童的人士,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办理领养手续,请牢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痛。
(三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