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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盗窃团伙同落网 收购赃物亦犯罪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1-08 16:23:24  字号 [ ]
             

   近日,一个由8人组成盗窃犯罪团伙及为盗窃犯销赃的3人废品回收人员被三明三元区法院分别判处九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达、陈开鹏等8人先后在三元区白沙、富兴堡、荆东、梅列区列西等机械厂盗窃共计11起,价值人民币179023.35元,张明达、陈开鹏等8人将盗窃的赃物销售给从事废品回收的姚小元等3人。姚小元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4500元。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明达、陈开鹏等8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小元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行为已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张明达、陈开鹏、姚小元等11人在各自犯罪中的性质、地位、作用、犯罪数额大小、悔罪表现,以及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的多少是衡量盗窃罪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准确地认定盗窃财产的数额,直接影响着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更是起着决定作用。本案各被告人的盗窃金额不同,故做出不同的处罚。本案姚小元等3人明知是张明达等人所盗来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也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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