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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虚假招工,应依法从严惩处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2-11 17:04:53  字号 [ ]
 

案情:被告人李某明、李某峰共同预谋实施诈骗。两人用假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并到电信部门办理电话捆绑业务。随后,被告人李某明在网络上以三明某某局名义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散发,将上述办理的电信号码公布为联系方式。信息发布后,被告人李某明冒充该局人事科“刘科长”接听被害人的应聘咨询,以应聘需要体检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到银行ATM机上按照被告人李某明的提示,向其提供的户名转款,共诈骗人民币14602元。当被告人李某明在得知转账成功后,立即通知被告人李某峰到银行将款取出。被告人李某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告人李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诈骗赃款。

审判:本案经三元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李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602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李某明、李某峰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严惩处。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各自的自首、坦白和积极退赃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明、李某峰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评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从严惩处。两被告人犯罪后虽有自首、坦白和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但其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信息的方法诈骗钱财,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提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度运用和其本身具有信息量大、方便、快捷特性,已越来越成为广大求职者的一种求职方式。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也常常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求职者在利用网络求职过程中,最好通过当地“114”等查寻系统,直接向招工单位核实有关招工信息,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所谓联系电话,更要警惕招工前的所谓“资料费”、“报名费”、“体检费”等名义,向个人账户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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