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私藏顾客遗失钱物拒不归还 构成侵占罪
杨某与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后,忘了拿回自己放在包厢窗台上的手提包,内装20000多元现金。刚到家就想起来了,于是立即返回饭店,发现手提包已经不见了。原来饭店的服务人员发现后主动交给了饭店老板张某,张某见财起意,将钱物收下后吩咐服务人员不要声张。后杨某到饭店索要时,张某坚持说没有发现,并谎称可能是后来的客人拿走了。后法院判张某犯侵占罪,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侵占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将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还交。本案中杨某的手提包是自己遗忘在饭店的,属于遗忘物。此时张某作为饭店的负责人,对顾客遗忘、遗失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后手提包的主人杨某要求张某归还自己的手提包,遭到拒绝,且财物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出门在外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同时对于他人遗失的财物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是天降横财,拿走并没有关系,且在失主上门追讨后不归还,殊不知这可能会构成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