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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店内设置赌博机非法牟利万元获刑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1-13 14:47:57  字号 [ ]

三明一男子在其店铺内设置2台捕鱼赌博机,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非法所得1万元。近日,该男子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464日至72日期间,陈雪鹏在其经营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富岗新村的店铺内摆放2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游戏机(俗称“捕鱼机”)2台。陈雪鹏雇佣林敏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并对游戏机进行维护,雇佣王小伟、童余在店铺内为赌客上分、退币、收银及看店等工作。同年72日,该赌博游戏机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店内的2台游戏机被收缴,营业款人民币5360元被扣押。至案发时,该赌博游戏机店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同年88日,陈雪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雪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赌博机共计16台供人赌博,非法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雪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陈雪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决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赌博机以独立操作单元作为认定台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赌博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本案中,经认定的2门不同型号捕鱼机共计16个独立进行操作的操作基本单元,即涉案的赌博机为16台。《赌博意见》明确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本案中,被认定的赌博机达16台,符合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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