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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引争吵,暴力抗法数罪并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2:24  字号 [ ]

    案情:20134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行驶至三元区国税局门口时,摔倒在一小轿车旁,与小轿车车主发生争吵,车主随即报警。其后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翁某某、黄某某出警处置,被告人李某某自称酒后驾驶,辱骂民警,拒绝配合民警工作。随后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另两名民警罗某某、杨某赶赴现场增援,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乘民警不备逃跑,民警翁某某、黄某某、杨某见状追赶,被告人李某某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致使民警黄某某右手受伤,民警杨某左手受伤且警服被撕坏,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带至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室醒酒。被告人李某某在醒酒期间大吵大闹,并将询问室塑料玻璃砸坏。后经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4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法医鉴定,民警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壹级。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1981年被三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1219日被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一再触法,不思悔改,此次用暴力行为阻碍执法,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

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并不能有效改善执法环境,有时甚至会激化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文明执法,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合法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正常地履行职务、有序地管理社会营造安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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