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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名女子持假银元诈骗老人在三明服法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08-14 16:26:09  字号 [ ]

近日,湖南新化460后女子干起用假银元诈骗老人钱财勾当,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201311月的一天,陆阿玉从湖南省新化县老家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假银元、假银手镯乘坐火车到福州准备实施诈骗,途中遇到也要前往福州的同乡刘小莲、伍爱花、唐小丽和李丽云(另案处理)。在福州市街边地摊上,李丽云与刘小莲、伍爱花、唐小丽各自出资人民币100元购买单价为人民币1元的假银元280个、每对价格为人民币10元的假银手镯9对、单价为人民币10元的假金锭3个。同年1117日,五人一起抵达三明后住宿于三元大众旅社,经过商量,被告人达成无论谁骗到钱均应共同分配的协议并随之进行行骗。20131121日中午,刘小莲、伍爱花窜至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某茶叶店,向二位年近70的被害人陈某、林某进行推销,并骗得陈某以单价为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50个假银元,以每个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3个假银手镯;林某以每个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个假银元,以每个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2个假银手镯,二被害人共支付给刘小莲、伍爱花现金人民币5130元,其中陈某、林某各多支付人民币30元、20元。刘小莲、伍爱花返回旅社后,将赃款分给陆阿玉、唐小丽各人民币1000元,李丽云则未分到赃款。

20131121日,公安民警在三明市三元大众旅社将其抓获。经鉴定银元、手镯等含银量仅约0.01%。现赃款人民币513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莲凤、伍爱花、陆阿玉、唐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13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并进行分赃,系共同犯罪。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所诈骗的款项已全部被查获并退还给受害人,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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