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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多名男女合伙承租麻将馆开设赌场牟利获刑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07-10 16:37:57  字号 [ ]

    日前,三明市区多名男女合伙承租麻将馆开设赌场以牟取暴利,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判,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25月底至20126月底,庄子隆、李小冬(女)、邓承元、张明其与姜海华(另案处理)合伙承租三明市三元区红印山客家风味饭店三楼麻将馆,在麻将馆10号包间开设赌场,各占20%股份。设赌期间,庄子隆负责招引赌客,偶尔在赌场内参与赌博凑角,李小冬负责收水钱、倒水、打扫卫生,邓承元、张明其与姜海华负责在赌场凑角赌博。五人从赌场中抽取开庄人员开庄金额的7%作为利润,非法抽头营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万元。78月间,庄子隆独自在麻将馆10号包间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天地杠”的方式招引赌客赌博并收取“水钱”,从中抽取开庄人员开庄金额的一部分作为“水钱”,前后抽头营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左右。经营期间,庄子隆雇佣许民建帮忙,负责为赌场提供烟、水服务以及提供资金给赌客赌博。许民建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211月间,庄子隆被抓获归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李小冬、张明其、邓承元投案自首,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201324日,许民建被抓获归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子隆、张明其、李小冬、邓承元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其中,庄子隆非法抽头营利人民币7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3万元;张明其、李小冬、邓承元非法抽头营利人民币5万元,个人各获利人民币1万元;许民建明知庄子隆开设赌场仍受其雇佣为赌场提供资金供他人赌博,及帮忙赌场做一些辅助工作,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五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明其、李小冬、邓承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庄子隆、许民建退出全部赃款,有明显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行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在偏僻地方组织聚众赌博,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还严重影响了家庭、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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