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某高速指挥部等被告组织施工人员在原告卢某笋厂前修建便道,卢某认为该行为造成其笋厂地基损坏,导致笋厂墙面出现裂缝等现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9月22日,三元法院法官在审理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时,为确认笋厂损失情况推进下一步审理工作,走进三元区莘口镇某村徒步进山实地勘查案涉笋厂现状,并邀请该笋厂所在位置的小组组长、护林员全程一同见证勘查过程,以便全面、客观了解笋厂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