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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法院反映刑事案件补证难影响审判质效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7-15 16:20:39  字号 [ ]

 

2013-2015年,三元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诉讼案件分别为 192件、185 件、203件,退回补充证据的案件分别为18件、15件、21件,所占比例分别为 9.3 %8.1 %10.3 %。退回补充证据的案件偏多,补证难以及时有效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判质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周期冗长,影响结案时长。补证工作耗时冗长,据调查统计,2013-2015年,三元法院退补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为 87.5 天、89.4 天、89.7天,而其余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6.53天、28.80天、32.88天,退补案件虽有延期审理事由,没出现超期羁押现象,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

二是久拖不决,补证质效不佳。案件退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忽视搜集量刑情节证据,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补证工作依赖于公安、检察的支持与配合,法院难以主动督促。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交付不及时、侦查人员以工作事由推诿退而不查、不按要求查、查而不清的情况,也存有原始证据遗失、证据发生新变化等以致补查无法到位的情况。2013-2015年,三元法院退补案件中补证达两次及以上的逾3%,因证据认定困难,待证事实难以确定等原因,无一件是当庭宣判的,而2013-2015年其他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分别为58.71 %60.34 %63.19 %

三是重复庭审,审判成本增加。补证案件因证据原因往往不能一次庭审结案,开庭二次以上的达 5%以上。而开一次庭要事先做好排期、通知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提押被告人等工作,有的甚至要到集中关押地提押被告人。每一次庭审的司法成本并不小,而重复庭审无疑会导致审判成本的增加。

该院建议:1.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附卷。2.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检察院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程序补正,待法庭恢复审理程序后,应由检察院向法院提供补正的过程和结果,并由侦查人员就补正的情况作出说明。必要的时候,法院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取证的过程作出说明并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3.证据的补正程序需要辩方的参与,这不仅是人权保障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公平的必然要求。4.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树立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重新协调好公检法三者的关系,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同时,侦查机关应努力寻找新的侦破案件的方式,杜绝“唯口供主义”,严格按照侦查程序办案,规范证据的制作、收集与固定。

(三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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