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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管辖范围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8 09:50:44  字号 [ ]

各类案件管辖范围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案件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万以上至1亿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如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则诉讼标的金额为200万以上至5,000万)的民商事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涉及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的知识产权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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