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立案文书样式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适用立案登记制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
二、本样式以各法院名义制作,加盖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印章。(不予登记立案告知书?)
三、“收”字号由各法院自行按案件类型,参照案件字号形式编立,如省法院收的民事一审起诉,编立“(2015)闽民收字第1号”等。
四、文书格式中所列的备选内容,系根据类型起诉通常可能情形而设计,并非每一起诉均适用所有所列项目,立案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勾选;对没有列明的情形,在空白栏处填写。
五、关于《关于诉状材料接收清单》的几点说明:
1、清单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各类登记立案的起诉,所列项目并非每一起诉均应提供的材料;立案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情况,接收核对后逐项填写,出具清单。
2、对起诉属于《规定》第十条列明情形的,不予接收诉状,不出具《诉状接收清单》。但对起诉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当事人坚持提交诉状的,应予接收,出具《诉状接收清单》、《收件告知书》。对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可予以释明;当事人同意不起诉并收回诉状的,不出具《诉状接收清单》;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收件,并出具《诉状接收清单》、《收件告知书》。
六、关于《补正通知书》的几点说明:
1、《补正通知书》适用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而需要当事人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时的情形。
2、当场可以补正的,如诉状记载事项或者签名的补正,经当场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出具《补正通知书》。
3、补正通知书的适用,旨在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立案人员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情况予以指导释明,并以补正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即可为原则。对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正的材料,可由其提供情况说明及无法提交的事由,并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4、对形式要件的补正,如起诉人身份信息的证明,应当严格审查;对一些实质性要件,确定管辖权、符合起诉期限的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书证的,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对事由的说明等,对案件是否立案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退回起诉材料。
5、对需要补正的事项,立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对《补正通知书》中未列明,但确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在通知书空白栏处具体填写。
6、文书格式系根据通常情形制作,对一些特殊的起诉情形,如涉外当事人起诉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当场进行具体释明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