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务公开 > 工作报告 > 正文

三元法院2017年度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10-14 19:01:40  字号 [ ]
三元法院2017年度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2017年,三元法院领导班子在三元区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区委九届三、四、五次全委会精神,带领全院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147件,办结4839件,结案率94.02%,同比上升7.05个百分点,28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73件,结案标的5.94亿元。

{C}一、{C}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组织全院干警集中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式,参加省市法院十九大精神辅导讲座视频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党章》,制定《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方案》和详细学习计划。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进行十九大精神专题学习,组织党员干警进行重温入党誓词,全体党组成员分别为挂钩党支部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党课一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按照市、区组织部安排,党组书记、院长杨少勇参加三明市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并作重点发言;组织全院副科级以上干警参加三元区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学习。

2、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一是抓加强教育。切实加强对党员干警教育工作,修订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定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各部门负责人、总支委员、支部书记等20人列席参加学习,以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晚上为集中学习时间,目前已完成12个专题的学习讨论。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实施方案,完成4个专题学习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发言,轮流安排中层领导发言,加强对党员干警的日常教育。落实党组成员亲自上党课制度,党组书记、院长杨少勇为全院干警、退休党员干警上“学习廖俊波同志”专题党课,其他党组成员分别为挂钩支部党员上党课一次。二是抓制度建设。制定并落实《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司法综合行政部门廉政风险清单》、《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廉政风险清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每周定期召开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党组书记作为“一把手”坚持在末位表态,并形成纪要在全院公布。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组织召开2016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出缺漏,整改提升。三是抓“一把手”。党组书记、院长认真履行“一把手”职责,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动向区委、中院汇报重大事项,赢得支持。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多次对党建活动作出批示,每年对班子成员进行2次廉政谈话。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和亲属,确保司法廉洁公正,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参与审判工作,对重点案件、涉众群体案件,坚持亲自审理,亲自化解,亲自督促,作为员额法官全年办结案件40件。四是抓查处。制定《建设“三不腐”机制工作方案》,配合开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善廉政谈话提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实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6名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存在问题的干警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处理,确保干警队伍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五是抓部署、检查、落实。制定《2017年度院长抓司法公信建设责任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院长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制定《“五抓五看”工作方案》、《党组落实“五抓五看”要求问责清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关于党组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对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目标,细化分解、传导压力并抓好落实。引入“中层岗位末位淘汰”机制,组织全院中层正职干警进行述职述廉,并由全院在编干警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017年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6名优秀干警任中层正、副职,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3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余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亲力亲为抓改革,切实承担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实行员额法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探索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大力推动院、庭长带头办案,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执结案件2924件。坚持独立审判与有效监督相结合,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质量评查、发改案件通报反馈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启动“分调裁”机制改革,组建专业化速裁团队,推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推动刑事速裁机制改革,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结轻微刑事案件55件,审理期限缩短至10天之内。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择优遴选2名法官入选第二批员额法官。推进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招录第一批聘用制书记员14名。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行综合后勤大办公模式,强化对人财物、职能部门的集约管理、重点监督。

{C}二、{C}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1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深化拓展“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2017年党建工作“六个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组织8个党支部书记进行集中述职,并由全体党员干警进行评议。组织各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从党建专业知识、党员发展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增强党务干部的履职能力。认真实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发出党建工作情况通报4期,将结果纳入党建工作年终考评,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通过“党员e家”app、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组织干警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在微信、微博、网站开设“两学一做”学习专栏,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织设置。持续深入开展“党建提升年”活动,设置刑事、民事、司法服务中心(立案庭)、执行局、综合后勤、司法警察大队、退休干部等8个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增补支部委员13名,专门配备一名青年干警担任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会,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和讨论。出台《关于推行“平时工作法”的实施方案》,18名党员对接城南村、永兴社区9个网格,实行“三级联户”制度,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组织开展“微心愿”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全体党员深入社区认领群众微心愿51个。继续实行党员佩戴党徽制度,开展“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全员读书活动。积极开展纪念建党96周年系列活动,将每月20日确定为“党员活动日”,开展不同主题的党员活动;举办“坚定理想信念,争做合格党员”朗诵比赛,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96周年暨表彰会”。

三、司法服务发展大局,提升法院公信权威

1、全力服务三元发展。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市区征迁“百日攻坚”行动,妥善执结宏明塑胶周边二期、永利集团、永鑫皮革、星光科技等土地收储等重大案件。服务保障交通新网络建设,强制执行保障南龙铁路连接线建设,协助化解涉鹰厦铁路改线征迁纠纷,妥善调处莆炎高速公路建设欠薪纠纷。探索成立特色调解组织,在岩前镇设立“老王调解室”,就地快速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开展涉金融案件执行大会战,批量开展抵押财产集中上网拍卖活动,执结三元工行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等案件151件,执结标的8672.68万元。开展“企业服务月”活动,走访辖区20余家重点企业,加大诉前法律风险排查与防范指导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开展“五绿五新生态司法助力绿色发展”主题活动,联合区检察院、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制定出台《三元区“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受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审结生态刑事案件66人,收缴复绿补种保证金3.1万元,判罚被告人公益植树30.5亩,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应用。

    2、深化平安三元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成立并及时调整组织领导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领14个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和平安建设综治“三率”宣传志愿者服务队开展“进村居,入万户,结对子,种文化,送平安”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改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召开联席会。延伸少年审判职能,为留守儿童举办暑期法制“微课堂”,与团区委在莘口镇楼源村共建青春法制教育园地,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关怀帮扶工作。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案件信息报送工作,重新鉴定强制医疗案件2件。

3、推进法治三元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及时更新最新法律知识,提升业务水平,并组织干警参加省法院、市中院举办《民法总则》讲座等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共计173人次。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普法责任,成立“七五”普法领导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制定普法规划,积极参与“法律六进”活动和“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依法审结行政案件2件,审结非诉审查案件23件,促使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案件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1。深化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与区地税局召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联席会议

4、大力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审理好涉民生案件,推行“三书一证”制度,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154件。倡导社会诚信履约,审结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案件885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化解麦斯特公司84件劳动争议系列纠纷建立处理家事纠纷合作平台,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等16家单位召开联席会,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方案》。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帮助结对帮扶贫困家庭种植水果、养殖家禽,实现基本脱贫。加强司法关怀,为38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38万元,对7件案件相关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15万元。推行夜间法庭、背包法庭、同城协作、跨域立案等便民措施。

依法执结各类案件2605件,执行到位标的1.16亿元。与全区18个部门共建联合惩戒失信平台,将1460人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大力打击逃废债行为,审结拒执罪案件3件。开展专项抓捕行动 13次,外出执法219人次,传唤、控制“老赖”112 人,拘留39人。建立执行悬赏机制,探索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动员群众举报执行线索。部署升级4G单兵远程指挥系统,实行“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管理。司法拍卖成交67件,成交额8994.85万元。加强舆论宣传报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1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或签订和解协议。

5强化安保维稳工作。深化涉诉信访“一把手工程”责任意识,推进涉诉信访化解法治化,积极引导涉诉信访当事人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对重点信访案件细化排查、落实责任,与基层组织合力全力化解,确保厦门会晤、十九大期间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有效稳控,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每月10日院长亲自接访制度,将矛盾及时化解在本单位。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保模拟演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法院正常工作和审判秩序。

6、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党委报告法院工作,汇报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和人事任免,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前进。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邀请市、区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基础建设、青少年普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公开工作情况,并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每年度向区政协通报一年工作情况。建立定向联络常态化机制,每周五向辖区省、市、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短信报告法院工作动态,在法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庭审、执行工作中,邀请代表、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到场监督,在三元区政协大讲堂举办民法总则专题讲座。按时答复区人大常委会转办件,到期反馈率达100%,及时办理代表建议,协助办好委员提案,进一步提高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采纳检察建议2件。

    四、以政治建设为引领,打造过硬干警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始终坚持党管意识形态不动摇,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意识形态工作方案,开展自有媒体清理工作,全面清理网站涉周令薄郭徐相关新闻报道。每季度召开队伍思想作风分析会,每月对干警队伍思想作风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将会风会纪问题作为我院2017年改进作风建设的主抓手,发出效能通报14期。学习弘扬廖俊波、詹红荔、黄志丽等先进典型,争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合格法官,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2、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青年干警分类培养与能力提升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岗位、多途径、多环境锻炼青年干警的工作机制,青年干警培养工作作为全市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专题调研项目。制定《关于广泛开展法官司法能力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定5名审判人员作为高层次审判专门人才后备人才进行培养,组织265人次干警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与华侨大学法学院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组织部分干警前往华侨大学交流学习,通过高校老师指导,1篇论文在全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5篇论文在全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上获奖,我院荣获省、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奖。

3、深化典型领跑行动。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典型领跑行动深化创先争优工作的实施方案》,运用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开展典型领跑行动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先进典型发现培树、学习弘扬机制,培树人民法庭、少年审判、青年干警培养、人民陪审员文化等特色司法品牌。2017年我院获得区级以上集体荣誉12项、个人表彰68人次,莘口人民法庭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先锋号”荣誉称号,在全市人民法庭工作座谈会上作“九个一工程”典型经验介绍,并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被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三明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干警罗新荣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

    4、创建文明和谐机关。成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顺利通过全省法院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和“省级文明单位”总评验收。一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第八届2015-2017年度文明行业竞赛活动先进个人”。开展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活动,出面协调解决干警子女入学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组织观看党建电影,在春节、重阳节、生日等重要时点进行慰问。组织干警开展清明祭奠英烈,春节、端午、中秋慰问困难户、贫困户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1名干警家庭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五好文明家庭”,2名干警家庭被评为三元区党员干部“最美家庭”。

5、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建设新建审判技术大楼,改善审判工作环境和群众诉讼条件,现已进入内部二次装修阶段。制定并实施智慧法院3.0建设和发展计划,推进安检安防监控建设,实现法院窗口单位和关键岗位视频摄像全覆盖。完成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电子诉讼、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工作。

五、落实“三不腐”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从严从实落实“两个责任”。我院领导班子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院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配置,2017年增配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现有纪检组正、副组长各1名,监察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专职分管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未出现虚挂、兼职情况,不参加民主测评,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2、落实“三不腐”机制建设。一是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紧盯隐性变异“四风”问题,抓住年节假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明察暗访,深入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干警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干警撰写反腐倡廉网评18篇、党风廉政新闻宣传稿件32篇。在每台电脑设置廉政警句作为电脑屏保,通过局域网向全院干警发送廉政学习材料、警示案例及反腐电教片,向干警家属发出助廉公开信,在办公大楼的楼道、会议室、大厅悬挂名人廉政古训。2017年收到信访举报件12件(3件重复信访件),接待来访群众3人,纪检监察部门逐一核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答复。

二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落实“大督察”机制,纪检监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判法庭、人民法庭、诉讼窗口、审判流程、执行程序等工作进行随时查看、经常督察。开展纪律作风专项督察、3年以上未结案件专项检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专项检查、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违规经商营利问题专项清理、“带彩打牌”不良风气专项整治等专项检查活动,向全院干警发出廉政短信600多条。每个部门设立1名廉政监察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公务用车情况开展200余次监督检查,发出审务督察通报12期。聘请15名律师、医生、社区居民等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法院监督员,聘请专业审计公司开展“资产清查专项活动”,构建“第三方监督”新模式。

三是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坚持抓好每周警钟一小时学习制度,落实廉政“八必谈”制度,把党章党规党纪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作为“必修课”,组织党员干警每人撰写心得体会。强化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每季度组织开展“廉政大家谈”活动,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组织员额法官签订《公正廉洁司法承诺书》。新提任干警进行任前谈话,并要求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组备案。干警拒收礼品礼金约8500元,拒吃请50余人次,三公经费持续下降。

六、存在问题和困难

政治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够,党建工作创新力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仍有差距;干警管理教育存在薄弱环节,队伍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完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由于法院干警除承担本职工作外,还需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征迁、创城、综治等中心工作,恳请区委在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和经费保障上予以政策倾斜。

七、2018年工作计划

    三元法院领导班子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及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矛盾的转变,严格依法履职,服务发展大局,着力改革攻坚,从严抓好队伍,谱写新时代法院工作新篇章。

一是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开创法院事业崭新局面。以三个“一以贯之”统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法院在新时代必须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方向,切实担负起法院的历史使命,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树形象、创一流”,为三元社会发展大局、百姓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管院。坚决拥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法院队伍。

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促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认真贯彻中纪委十九届一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查摆和纠正本单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

三是坚持依法服务发展大局。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妥善审理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纠纷,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三元区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加强金融和破产重组案件审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保障产业转型升级。配合乡村振兴计划,发挥司法职能,保护绿水青山,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丰富普法宣传载体,扩大村居特色调解室覆盖面,推动平安三元、法治三元建设。

四是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

责,在党委坚强领导下,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注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诉求,注重民生案件审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公平正义获得感。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顺

利通过“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

 

�'<1��0� 8����常常在提供电信增值业务的同时,存在不少单方扣取电信费用等现象。对于这些问题,从电信通讯服务业发展至今,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电信运营商对此则是以纵容、自我撇清的态度在电信服务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这无疑助长不明扣费现象,侵犯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路径研究:迷途求返的电信行业

惩治电信合同乱象,杜绝不明扣费现象,势在必行。拥有典型格式条款特性的电信服务合同,如何遏制其中潜在的弊病,得到社会及法律想过的对等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思考治理之法。

{C}(一)  {C}立法调控:健全法律法规

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首要举措。正如上文所述,电信服务行业中,不明扣费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电信服务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所引发。因此,我们现在必须做的便是健全电信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关于电信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屈指可数,仅有2000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其他的单行条例,而针对电信服务合同这一必不可少的所在形式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欠缺,完善的法律体系链条未建立,由电信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缺漏引发的不明扣费现象的频发,便可显然预见。

1.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是提供电信服务的基本主体之一,也是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关键一环。建立针对电信运营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其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以及“霸王条款”等具体条款的订立。一则给以电信运营商以引导,二者可以给电信运营商以警醒,避免其走入错误的逐利之路。

2.电信用户。电信用户是这不明扣费现象中的受害方,亦是电信服务合同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于电信用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其在选择电信运营商、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以及利益受到侵害之后的维权问题。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C}[]{C},规定具体到电信服务合同中涉及侵害公平原则的、不利于电信用户一方的条款时,进行严格的范围限制,以最大利益的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3.电信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提供商并非电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但却玩玩成为致使不明扣费现象的主导方。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电信增值业务,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虽没有明确指明具体的主体,但也常被电信运营商在合同中撇清责任的角色出现。对于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笔者认为,对于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则,要针对其与电信运营商有密切业务往来关系这一点考虑,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信服务提供商的从业规则,设定从业资质、操作守则等法律法规。

{C}(二)  {C}司法规避:明晰判定标准

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直是电信服务合同存在问题的主要关键。而明确电信服务行业中合同纠纷的责任问题,对于更好地纠正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恶性条款”,防治不明扣费现象有很大的帮助。相关的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和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两种。

1.举证责任的归属。遇到不明扣费现象发生时,电信用户应该如何维权?是自己举证,还是责令电信服务合同的另一相对方——电信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就应该明确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乏对具体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的条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修正)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013102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中,增加了消费者享有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也列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也就是说,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在利益收到侵害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不必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是具体到电信服务合同中,仅有这两条内容规范合同相对方举证责任仍显单薄。出台具体的明确举证责任的相关条文,是我国电信用户、乃至整个电信服务行业所期待的。

2侵权责任的承担。正如上文所述,电信运营商在电信服务合同中往往以“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以及推卸承担涉及电信服务运营商问题的方式,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因电信服务合同中具有相关免责条款而顺利成章地消失。当然,作为消费者的电信用户,以及作为提供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以及第三方主体电信服务运营商,都应该要清楚地认识到,利益的分配是公平的,法律的公平原则绝不容许任何一个人僭越。因此,电信运营商想利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条款作为免责依据、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即成法律效力来作为托辞,是无法得到正义女神的眷顾。

{C}(三)  {C}行政管制:强化行业监管

行政监管组织的机构设置混乱、权责定位不清晰是我国电信通讯行业监管的一大弊病。相较于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组织设置,我国在这一方面明显地不成熟。笔者认为,对于电信服务行业的监管设置,应该要遵循以下几点:

1.监管依据合法化。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有具体的行政监管组织机构配合落实执法;而对于行政监管组织对电信服务行业的相关主体执法,则应该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2.市场发展同步化。从最初的电报、电话,到现在的手机互联网,电信服务行业在短短的数十年里经历了翻天覆地的技术革新,市场也从之前的政府垄断到现在的百花齐放。相关的行政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应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地变化。

3.监管职权清晰化。机构的繁多、职权设置的紊乱,是我国机构组织设置的普遍弊病,对于电信服务行业也是如此。因此,在机构组织设置的调整适应法律法规、电信通讯服务市场发展的前提下,强化行业自律,明确各有关监管组织的职权范围。只有清楚了、明确了,才能提高执法效果。

4.监管制度严格化。通过对相关主体及其订立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制度、严格控制相关电信服务运营商的市场准入资格、通过行政手段削弱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及时改进行政监管执法的方式等,保证行政监管执法能够有效遏制电信服务合同中潜在的引发恶意扣废的因素。

   

“正是因为现实形势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一直保持倾向于维持平等。”{C}[11]{C}不明扣费现象的发生并非少数,而其背后电信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相较于部分国家或地区,我国的电信服务行业存在不健康发展,行业立法不成熟、监管执法不严密、责任归属不明确等根源,是电信服务合同存在如此之多问题条款的根源所在。类似电信服务行业中的不明扣费现象,我国大陆在现存的环境下,各行业的相关问题屡见不鲜。因此,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政府以及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法院作为司法主体统一裁量标准,电信用户自身提高维权意识,认清消费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遏制违法侵权现象的再次发生。利益的平衡点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而公平正义的防护网,需要我们共同构筑。

 

(作者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C}(案例)详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

[]{C} 潘桂林、姜旭阳著:《“适当性”义务缺失,电信运营商自担风险》,载《人民法院报》2016817日,第007版。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109日颁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电信服务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即电信运营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C}电信服务提供商,是以提供电信增值业务的方式存在于电信运营商和电信用户二者之间。

[⑤]《维基百科——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载http://zh.wikipedia.org/zh-cn/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2017330日访问。

[⑥] 辛毅著:《港澳台电信市场大对比》,载《中国电信业》2008年第12期,第64页。

[⑦]1999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⑧] 郝薇著:《霸王条款“霸”在哪里(下)》,载《山西经济日报》2012412日,第2版。

[⑨] 熊君玉著:《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下期,第69页。

[⑩] 1999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1]{C} []-雅克·卢梭著,施新州[]:《社会契约论》,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页。

n clas�yDoo���(>�erence>[23]{C} []拉兹:《法律的权威》[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77页。

 

[24]{C} 张琪:《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25]{C} []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页。

[26]{C}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7页。

[27]{C} 胡云腾:《如何做好案例指导的选编与适用工作》,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9期。

[28]{C} 陈林林:《裁判上类比推论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第9页。

[29]{C} 吴君霞、秦宗文:《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30]{C} 秦宗文:《刑事案例指导运行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31]{C} 孙海波:《告别司法三段论?-对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批判与拯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139页。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1405号-1 闽ICP备14011405号-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 投诉举报电话:0598-809103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98-8092295 邮编:365001 闽公网安备 3504030261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