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文化 > 理论研讨 > 调研论文 > 正文

论司法亲和力在黄志丽精神中的体现和实现路径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7-22 10:31:36  字号 [ ]
论司法亲和力在黄志丽精神中的体现和实现路径

 

【内容摘要】公正司法不仅需要依靠依法裁判,还需要从司法亲和力着手。本文首先从黄志丽精神所体现的精髓与司法亲和力的高度一致性出发,论证了司法亲和力在司法公正中的价值。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当前的法治环境、司法认知、司法理念角度,论述当前法院工作需要黄志丽般的亲和力。只有黄志丽般的亲和力,才能更好的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法院的裁判才能认同,司法才具有公信力,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实现。最后,本文结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从优化法治环境、健全运行机制、创优服务方式、加强法官个人修为等方面提出推进司法亲和力的构建途径,以期对司法亲和力建设工程有所裨益。

 

 

当前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在逐步提升,司法需求与日俱增,为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法院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对自身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尚在建设中,社会公信尚缺乏有效评价和惩戒机制,因此,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并不单单依靠依法裁判来实现。为民司法、公正司法还需要我们从司法亲和力着手,实现社会大众对司法理解和认同,需要在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威权与民主的矛盾张力中追求司法亲和力,以期取得司法为民和人民认同的双向统一。

一、黄志丽精神与司法亲和力的现实契合

全国优秀法官、芗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志丽同志的事迹在全省广大法院干部中引发强烈反响,她以自己的经历和感受,总结传递出一套工作方法,这些方法所体现的精髓与司法亲和力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一是柔性司法兼具人文关怀,“爱,与法同行”这篇对黄志丽同志先进事迹的报道文章,字里行间流露出黄志丽同志的“博爱”,她以女性特有的柔和,换来的是群众对其亲切的呼唤,黄志丽以真心换民心,把群众当成亲人,用真情传递司法温暖。这不正是个人高尚素养与司法人文关怀的完美结合

二是事无巨细但凭“公心”,法槌虽小重千斤,法官工作连万家。黄志丽同志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倾注在做好工作、服务群众上,她的“公心”,就是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办,做一个有“温度”的守护者。黄志丽用心去办案,掌握案件处置的主动权,以微笑消除怨气,以真情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走进群众有所作为,黄志丽同志走出法庭、走进群众,通过设立社区法官工作室,与社区居民零距离接触,辛苦了自己却方便了群众,是真正的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体现“亲民”。她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解决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随时随地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同样的,司法亲和力的价值就在于,使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形象就在身边,群众对司法的信任,首先来自他的感性认识,往往感性认识的东西决定他对结果的评价,而黄志丽同志的工作方法,时时刻刻强化了这种认识,她的“博爱”“公心”“亲民”,不正是亲和力的完美体现。她的行动告诫我们,审判执行工作不仅要结果公正,更需要程序、过程的公正,这个公正要让群众真正的感受到。

二、法院工作需要黄志丽般的亲和力

法治国家建设也必须由人民群众来参与,人民群众才是实现中国法治梦的主体,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期待来开展。因此,司法只有具有亲和力,才能更好的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法院的裁判才能认同,司法才具有公信力,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实现。当前阶段,法院工作就需要有黄志丽般的亲和力。

(一)法治环境决定。司法亲和力产生于社会认同度不高,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社会背景中,虽然近几年法院在完善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进行了不少积极探索,但与此同时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不足,司法权威缺失,以致法院工作要求大力推行“亲民、爱民”的理念来建设司法亲和力。司法亲和力的目的是促进社会认同状态的形成,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指导下,通过参与司法工作而形成积极评价的客观状态。黄志丽的亲和力,正是契合了现阶段我国民众普遍的司法价值取向,有着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司法认知决定。司法在感性上能够给予民众以亲和感尽管是一种主观感受,但这却正是司法能够贴近民众的、消除隔阂的重要因素。在现代社会中,法院的职能除了通过刑事裁判制裁犯罪以外,更主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现代司法应当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近一步贴近社会,亲近民众是十分重要的。国外有的法院正在推行所谓“圆桌审判”(round-table trial)方式,即让法官脱掉法袍,走下高高的审判台,与民事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围坐在没有高低排序的圆桌前,平心静气地讨论如何解决纠纷。这种做法也是为使司法具有亲和感,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如今我们的法庭越来越庄严,审判台越来越高,但这样就有可能离民众越来越远。黄志丽同志主动脱下法袍,走进群众,既是对司法认知的深入理解,也是群众路线的深入贯彻。

(三)司法理念决定。人民群众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主体,司法活动只有践行为民价值观,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认可。如今司法改革,要求法院工作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实质出发,积极顺应形势,更新司法理念,按照为人民司法、主动型司法、服务型司法、和高效型司法的要求,紧紧抓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坚持文明办案,转变司法理念,抛弃旧有的“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开庭,深入人民群众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审判结果更贴近民情民意,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而只有法官和群众同住一个屋檐下,才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同吃一锅饭,才能倾听群众的心声;同在一个天地里流汗,才凝聚起与群众的真情,黄志丽同志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呼声的工作态度,赋予了法律人性化,正是契合了当前司法发展的潮流。

三、推进司法亲和力建设的途径

司法承载着许多的社会功能,司法亲和力的建设不应局限于审判过程,还应注重个人修为和制度设计,着重于法律权威与司法人文关怀的契合。

(一)优化法治环境,树立人文关怀

在当下司法功能多样化的大背景下,司法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亲和力的建设也要具备服务大局的胸怀,在强调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上也适当延伸司法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在服务大局上有所作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外加强公正司法形象的宣传培塑,加强法院开放公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援助,从细微处展现司法关怀。

(二)健全运行机制,主动贴近群众

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司法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现司法公开,近年来法院已推行阳光司法工作,通过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公开及标准化建设,主动让社会大众走进司法活动,更明了地理解司法运行。因此,法院应进一步增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公开标准建设,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司法工作制度,主动融合情理、习俗,合理吸收民间解纷资源,努力促进司法亲和力生成。

(三)创优服务方式,落实便民利民

为提升司法亲和力,要着重从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入手,着力创建优质高效的司法诉讼服务方式。比如,一是落实法官工作室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切实做到每一个村(社区)有工作室、有联络法官。二是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完善立案信访大厅从导诉、立案到案件信息查询、信访接待,从判前说理到判后答疑一站式服务,推广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方便群众诉讼。三是建立法院与媒体互动机制,坚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选择典型案件巡回审判,开展专项维权活动,扩大法制宣传,送法到基层。四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减轻群众讼累。五是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首办责任制和合议庭、业务庭、主管院长联合答疑负责制,变被动应付说明为主动解疑释惑,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促使息诉罢访。六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程序,努力让每一位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协调落实刑事被害人、涉执行、涉信访特困当事人救助资金,促进矛盾化解。七是健全法院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完善网上信箱,构建民意直通车,实现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八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等等,这些举措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到司法便民利民实实在在、司法服务就在身边。

(四)加强法官个人修为,全面提高法官素养。

法官的个人修为对于司法亲和力的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直观感受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行为、审判活动来取得,因此,加强法官个人修为,对于司法亲和力建设不可忽视。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正,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首先是司法亲和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法官作为制度执行及个人修为培养的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日益成熟的人本价值观,需具备对司法亲民需求的高度敏感性。而司法裁判需要妥善解决与民意的关系,追求民意的认可方能最终获得司法亲和力。

司法亲和力是法院的软实力,是司法人民性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渐进的工程,当前学习黄志丽同志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契机来加以推进,需要法院统筹规划,更需要全体法官不懈努力,在内心深处以司法亲和力的塑造为目标。

 

(作者:傅瑞芳  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现任职务: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联系方式:1595946183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1405号-1 闽ICP备14011405号-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 投诉举报电话:0598-809103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98-8092295 邮编:365001 闽公网安备 3504030261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