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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交叉司法 ——一个派出法庭的转型之路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0-30 16:09:27  字号 [ ]

文本框: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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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交叉司法

——一个派出法庭的转型之路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张明健、谢廷荣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C}{C}{C}作者签名:张明健              日期:2015.6.8

 

编号:xx

 

 

 

行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交叉司法

——一个派出法庭的转型之路

 

【摘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前沿,特别是乡下人民法庭,直接服务于广大的农村人民群众,具体处理着全国大量的民事纠纷,对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乡下法庭逐步向城区法庭过渡,人民法庭已经失去了便利群众诉讼的空间意义,办案方式也逐渐向院本部靠拢,在如此情形下,人民法庭应谋求转型,自求发展。(全文共8357字)

 

【关键词】 乡土司法  城区法庭  转型   法官工作室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交通、通讯等各种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郊区的农村逐渐转变为市区,原先为了方便农村群众诉讼、照顾农村特殊情况而设立的派出法庭已经失去了原先的空间意义;而且,随着设立人民法庭的法院逐步实行统一立案、审执分离,派出法庭在审理案件的类型、程序上与民事审判庭日趋同质化,很难体现出自身的工作特色。在这样的转型时期,城区法庭是完成使命遭遇撤销命运还是另辟蹊径谋求新发展?本文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莘口人民法庭为考察样本,立足于社会转轨时期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及司法改革大背景,力求在全方位了解到法庭的基本情况,从乡下法庭法官的角度出发,探讨时代乡土社会变迁下派出法庭应如何面对挑战,试图为当下国内诸多城市市区派出法庭提供一个现实的城区法庭功能转型的样本。

一、变迁:从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

(一)空间:从乡下法庭到城区法庭

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位于三明市区西南郊,距市区12公里。早期的莘口镇下辖14个行政村,因山高林密,半数村庄建于山腰、隐于林中,距离集镇330公里不等。村庄与村庄、村庄与集镇以乡间小路相通,交通十分不便,村民多靠走路、脚踏车出行。莘口镇以农业为主,农民靠农田、林地为生,自给自足,血缘、地缘关系密切。因此,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那时的莘口镇只有少数的几家村办、镇办企业,经济落后,村民与外界联系很少。莘口人民法庭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于19865月设立于莘口集镇,并租用工程队两间房屋办公。法庭与农民、农村和土地打交道,是土生土长广接地气的乡下法庭。基于人民法庭所处的农村特点和具体功能,其所在的司法,我们定性为“乡土司法”。

20世纪90年代末,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的剧烈变迁使得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交通的飞速发展、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对立结构的慢慢消解,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的社会流动现象出现了,随着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的发展,乡土社会的变迁步伐越来越快。莘口镇恰好赶上了社会转型的大步伐,凭着205 国道、102省道、鹰厦铁路及沙溪河贯穿境内的良好地缘优势,沿路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多个工业园区孕育而生。莘口镇向三明市区、沿海经济区输送转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使得城市的新鲜血液与农村的老旧观念交织融合,相互碰撞,乡村社会的乡土性被打破,也让莘口镇正式跨入城乡结合部的尴尬地位,成为“现代社会与乡土社会并存、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共生的临界社会”,两种社会形态互相影响、互相渗透,莘口镇进入“后乡土社会”时期。与此同时,莘口法庭辖区范围扩大,管辖两镇一村一街道共28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居委会,内有四个市、区级重点工业园区,企业上千家,有三明市唯一一所高等学府——三明学院,矛盾纠纷数量多,社情民情相对复杂。20145月,莘口法庭搬迁至荆东工业园区,离市区越来越近,距市区仅7公里,不断向城区法庭迈进。莘口法庭是变迁着的乡土社会乡下法庭的典型代表,可以代表我国派出法庭的基本现状。

(二)数量:案件成倍增长

费正清指出:“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90年代以前的农村与农业和农民联系在一起,以农为生的人以聚村而居为常态,世代传承形成了“熟悉”的社会,这里不需要外在的法律,大家靠礼俗习惯行事,自我调适,不需要外面强制性的干预。农民与土地绑在一起,没有过多的经济纠纷,加之受强大的宗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影响,农村中多数的纠纷在本乡本土中就已经得到了调停和化解。

年份

数量

民间借贷

婚姻家庭

土地承包

年份

数量

民间借贷

婚姻

家庭

土地承包

1986

17

2

6

4

2001

225

44

30

18

1987

16

3

7

2

2002

168

24

24

12

1988

23

2

9

3

2003

176

28

26

14

1989

14

1

5

2

2004

158

32

20

10

1990

32

3

10

5

2005

206

54

23

8

1991

27

3

7

4

2006

234

65

34

7

1992

30

4

9

4

2007

193

45

24

6

1993

54

6

12

3

2008

233

41

25

8

1994

47

4

10

2

2009

481

76

40

15

1995

18

2

3

2

2010

315

107

31

24

1996

26

3

5

3

2011

322

182

35

28

1997

35

4

4

3

2012

407

120

21

30

1998

26

4

5

3

2013

379

145

39

114

1999

127

20

18

16

2014

443

216

46

4

2000

204

30

22

20

 

 

 

 

 

图表1

莘口镇辖区村庄地处山区,村落相对分散,村民聚村而居,群体性结构相对稳定,大家遵循是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则,互补性和互助性极强。以当地的红白喜事为例,大家遵循的是互通互助的原则。一家办大事,周围邻居乡亲都要过来帮忙, “挂礼”也是按照亲疏远近、辈分大小、情意浓厚来定数额的多少,但是不管花钱多少大家都得去喝酒,不然就会产生隔阂,人际关系就难以处理顺畅,人活在村子里就感觉没面子,人们就会有异样的看法。这里的乡村社会还是“关系社会”、“人情社会”,在如此人情脉脉之熟人圈子,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非不得已是不会撕破脸皮的,遇有纠纷矛盾往往相互谅解、忍让、调解。“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如果村里遇有纠纷矛盾,村民不会动不动就到法院打官司,先得走民间程序,自己内部解决,实在不行再说。因此,早期的莘口法庭案件数量少,保持在二三十件左右(见图表1),案件类型也比较简单,受理案件基本为传统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承包地纠纷。辖区除了极少数村办集体企业,几乎没什么企业,因此,经济类案件纠纷很少,反映了法庭所在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特点。

时间带来了变化。现在的莘口法庭,作为一个地处三明市经济活跃地带的城区法庭,和以前那个农村法庭已经大不相同。伴随着乡村社会关系外围利益化的是乡村传统社会支持网络在规模与功能上的萎缩,乡村社会生活的风险也因此大大增加,随着后乡土社会的到来,农民的思想观念得以更新,更多的纠纷诉诸法院解决。因此,近年来,法庭的案件受理数量年年增长,2014年,法官人均结案达147件。在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比如抚养、赡养、婚约、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继承、民间借贷、人身伤害、相邻关系以及土地承包、租赁、承揽、买卖、餐饮合同引起的纠纷。但是,现代的新类型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交通事故案件已经非常频繁地出现在法庭,再如劳务性质的纠纷甚至群体诉讼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即便是那些仍居高不下的传统的离婚纠纷案件也明显地留下了现代性的烙印,呈现出原因上的多元性,由婚外情导致的离婚,因一方或双方出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本地人,结了婚双方长期不见面导致的离婚,婚前很草率,婚后发现不合适而导致离婚等等,而且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都没有什么激烈的反应,好聚好散成为调解中最常用语,"子女的抚育也不再成为维系婚姻的关键因素。但是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征地补偿款纠纷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辖区社会矛盾越来越呈现出多发性、突发性、群体性、对抗性特点,法庭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越来越多。派出法庭办理了除刑事、行政、涉林纠纷外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同时,某些新的类型案件的出现,反映了社会的某种变迁和发展。

(三)模式:从下乡办案到坐堂问审

早期的莘口法庭,辖区范围小,案件数量少。因交通不便,联系不畅,那时候,一个审判员带着一名书记员,骑着自行车,安排好最合理的路线,从这个村庄走到那个村庄,该送达就送达,该调解就调解,该开庭就开庭,在田间地头拉着当事人边聊天边调解、边开庭。农民们如果遇到什么纠纷,主要是靠私了,由村里的长辈或村干部出面解决。乡民觉得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情,特别是坐在被告席上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情。因此诉诸法院的案件,被告方常有明显的对立情绪,难以与原告达成调解。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伦理以及长期互惠交往等因素,诉讼调解这种“协商优势型纠纷处理方式”在农村具有一定的优势。那时候,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毅力,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拉家常、讲情理,加上农村人对法官的天然信任感,调解率还是能达到50%以上。因为农村交通不便,常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到当事人家门口、田间地头、圩日集镇开庭、调解,很少有案件是在法庭的办公楼进行的。因为案件量少的缘故,法庭的主要任务不在审判,而在于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宣传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等非诉讼业务。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派出法庭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莘口法庭自成立以来,法官最多的时候也就3名,但是案件数量几乎增长了15倍。此外,法官还得参与文书送达,法律宣传、巡回审判,内页资料整理,争先创优,社会综合治理,各类会议,法官不得不改变办案方式,尽量减少巡回办案的时间和次数,转而通知当事人到法庭现场开展审理工作。因为工作量的缘故,法官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当事人调解,一旦双方争议较大的,常以判决方式结案。

二、后乡土社会司法面临的困境

(一)交叉司法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工业的发展、小城镇的兴起和农业的多元化促进了乡土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乡土社会的结构发生了不可思议的转变, 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家庭、家族的长老权威受到来自青年精英的挑战,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世代生活在农村中的农民、半农民,依然靠“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生活,村民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知道要找法庭,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模糊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具有浓厚的乡土特性。

当然,随着国家推进“有规划的变迁”,社会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导向和民主政治在推行,农民的角色发生了一些变化,村民之间形成纠纷后,单纯依靠习惯、习俗、民间习惯法进行私了的情况在逐渐减少。集体经济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功能已经相当弱化,个体的自主性开始逐步展现,家族宗派的意识进一步淡化,民间权威开始逐渐趋向多元;同时,乡镇政府机构对乡村的管理功能在弱化,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的社会调控功能也日益式微。乡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矛盾,自身解决不了的,大部分情况下还会诉之法院。“人们的关系越紧密,介入他们之间事务的法律就越少。与发生在并不亲近的相识或陌生人之间的不平之事相比,法律介入亲戚或老朋友之间的不平之事会少些。”这部分村民多经过了城镇化的洗礼或长期工作生活于城镇,纠纷已经超出了同村范畴,遇有纠纷,他们找不到“能够替代传统家庭、支部、公社这样的意识形态维系机构” 去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多诉之法院。这部分纠纷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类型不一,多涉经济纠纷,与传统的乡土司法处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中国的纠纷解决制度,一方面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复仇感情,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合法性这一国家正义,于是被迫在这二者之间走钢丝。”鉴于乡村司法和城市司法的派出法庭,一方面不得不通过传统的司法模式去维系血缘、地缘关系,化解农村的习惯、风俗与现代法治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以现代法治的精神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案与案之间的冲突。交叉于农村和城市的司法严峻考验着派出法庭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水平。

(二)“两便”原则的矛盾

莘口法庭的变迁体现的是乡土社会到后乡土社会的过渡。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是最基层的司法主体。其在创设之初就提出了“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这意味着人民法庭面对的是整个农村地域,处理的案件是发生在基层农村的纠纷,具有“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

但“两便”原则本身存在固有的矛盾,乡镇办案对法官有诸多不便,由于硬件条件的限制,法庭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文书制作说就有签发、校对、打印、盖章等多个环节必须到院机关才能完成,而通常这一系列流程很难一次性完成,驻庭办案必然导致法庭干警频繁的往返于法院于法庭之间。而处于后乡土社会的派出法庭,社会形势、司法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曾世代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已经丢下了锄头,走向市区,现在留守农村的多为老人和儿童,这类人土生土长、安分守己,少有纠纷诉诸法庭。那些生活、工作或居住在市区的年轻人,因严格的户籍制度导致他们很少有改变身份的机会。他们是经济最为活跃的一代,各类经济纠纷多,又缺乏居中的让人信任的第三方调停机构,矛盾纠纷难以解决,常诉至法院。这类案件,当事人多居住在三明市区,他们到院机关办事比到派出法庭办事情方便得多,但是受法庭属地管辖的规定,他们不得不从市区赶往7公里以外的法庭立案、开庭、调解、宣判,多次往返城乡之间,不仅造成诉讼不便,增加诉讼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办案效率。

派出法庭以良好地初衷便利群众诉讼而设立,而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频繁流转于城乡之间,且多数已经离开其土生土长的农村,生活在市区“农村人”,却不得不因为法庭管辖区域原因,被动到交通不便的法庭办事。社会的转型,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变化,已经超出了传统的涉农纠纷,转向经济类纠纷为主,涉农涉土纠纷为辅的模式,但派出法庭依然遵循之前的收案模式,已经背离了“两便”原则,派出法庭的设立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人民法庭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提议。

(三)工作量的不断增加和细化与法官人数不足的矛盾

乡土社会中的司法,案件数量少,一年的案件二三十件,审判法官3人,法官除了办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律宣传,很少有其他工作。后乡土社会司法,案件数量三四百件,审判法官也是3人,法官除了审理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律宣传外,还要巡回审判、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争相创优,整理内页资料应对频繁的上级检查和明察暗访。派出法庭的法官在乡镇办公,文书签发、校对、审核、盖章、打印均要到院机关办理,繁杂的事情占用了法官大多数时间,导致法官难以全心办案,一方面不得不拉长审限导致诉讼效率低,另一方面,办案时间的有限难以确保案件质量。

(四)案件的多样化和法官年轻化的矛盾

乡土社会的派出法庭案件,多为离婚、相邻权、承包地纠纷,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法官办案有可遵循的套路。后乡土社会的法庭案件,传统的民事案件已经成为少数,多数案件涉及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到基层“锻炼”的法官除庭长外,多为刚任命的法官的助理审判员。在法庭案件涉及除刑事、行政及涉及林业资源的案件外,囊括了所有的民商事案件,这些助理审判员刚出学校不久,接触案件不足两年,缺乏基本的办案经验和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他们在不知道如何驾驭庭审的情况下,被推到审判席上。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助理审判员难以从其他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身上获取知识,只能窝在法庭逐步摸索,导致法官压力大,案件难以胜任,存在质量风险。

三、出路:派出法庭路在何方?

“镇改街”、“村改居”的城市化过程其实也是许多结构转型的过程。辖区内出现各个社区和商业街,原来农村的生态环境变化了,熟人世界也转变为陌生人世界,矛盾的发生方式和解决方式都发生了改变。“派出法庭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法庭的使命却没有变化,变化的是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功能。城市法庭不是没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必须进行自我调整和变革。”而且,在当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充分、法治意识亦十分淡薄的情况下,派出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贴近社会、最贴近群众的窗口,还负有贴近百姓、指导民间调解、宣传现代法治理念等社会职能,还必须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培育本土资源。

(一)流动法庭:法官工作室初长成

派出法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在后乡土社会时期,乡下法庭已逐步向城区法庭迈进,如何服务更偏远的农村成为派出法庭改革的题中之义。为适应农村向城市的转变,便利群众诉讼,加快能动司法步伐,人民法庭可以推出“社区法官”制度,成立法官工作室,让法官变“等案上门、坐堂问案”为走向农村服务、社区服务,主动贴近百姓、服务百姓,既有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和化解矛盾,缓解司法资源紧缺,又方便法官与市民面对面交流,缩短法院、法官与市民之间的距离,从而提升法院和法官在市民心目中的亲和力。

社区法官制度是人民法庭在辖区内的社区( 村或居委会) 设立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担任社区法官,聘任社区调解人为社区法官助理,在社区法官和社区法官助理协同调处下,将社会纠纷就地化解的制度。“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社区法官制度是能动司法理念的产物,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化的语境下,该制度在融合纠纷解决与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的双重需要上开创了新的路径,并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模式。

1、便利群众诉讼 

“社区是我国化解社会问题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承担者。”城区法庭与法院本部的差别就是驻扎在农村、社区,对社区的矛盾纠纷解决还是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因此,尽可能将司法工作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为此,莘口法庭在辖区岩前镇设立“岩前法官工作室”,派驻1名常驻法官,在每月预定的巡回审判日,带着那些贴近百姓生活的婚姻家庭、小额债务、邻里纠纷等典型案件到法官工作室或深入村居、天间地头开庭,让老百姓直观地看到庭审过程,了解庭审程序和法官判案的依据,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而言,预防纠纷和早期介入,比纠纷解决更为重要。”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农村城镇化稳步推进过程中,农村的矛盾趋于群体性、突变性、对抗性的特点。当前社会矛盾突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依靠某种单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社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庭的优势是嵌入农村和社区,与农村和社区内的各种行政资源相处娴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作用,变法院单打独斗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社会各方共同化解矛盾的集体防线。整合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加强法律指导,扩大司法张力,主动及时介入指导纠纷的调处,将大量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二)加快年轻法官培养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虽大多为细故小事,争诉标的不大,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但矛盾容易激化,极易产生隐患,社会影响较大,需要慎重对待、全面考虑,因此法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处理。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中,法官的个人能力、素质更具有突出意义。派出法庭一方面深入农村化解涉农涉土相邻关系纠纷,带有强烈的宗族色彩,需要很强的与群众打交道能力,与当地党委、村委沟通协调,尽量调解避免法律规定与风俗民情的冲突;调解不成时,需要把握法律精神,找准法律与风俗民情的结合点进行判决,审理难度大,业务能力要求高,青年法官难以胜任。

“对于法官而言,是如何运用司法的策略和技术,阐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生可以接受的解纷结果;对于诉讼双方而言,是如何利用存在于司法场域中的话语资源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莘口法庭3名法官,其中1名法官任命助理审判员不足2年,还有1名法官任命助理审判员不足半年。基于农村司法的特殊性,对青年法官的培养迫在眉睫。第一、应当改善规培训形式。社会转型期矛盾丛生,新类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以往千篇一律、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育模式备受诟病,有针对性的案例教学因为对年轻法官解决实际问题有用而广受欢迎。建议利用法院自身所拥有的丰富的案例资源,增加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让青年法官在讨论中学会新知识,并将其运用于审判实践。第二,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资深法官与青年干警以结对子的形式,通过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帮助青年干警进行适应性锻炼,提升青年法官的庭审技巧、纠纷化解能力以及裁判文书撰写的能力,这是最有效的培养方式。第三、建立青年法官职业精神的培养机制,构建青年法官的心理支持系统。

(三)法官专业性

司法具有专业性,派出法庭的司法也不另外。派出法庭只有3名法官,办案的时间尚且不够,办案以外的事情占用法官过多时间,难以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当前人民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应给予人民法庭更多的法官名额。建议在法官系列下设行政法官主管行政事务,专司法律宣传、社会综合治理,争先创优、指导人民调解、进行诉讼外协调。

当市场经济瓦解了农村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人民法庭的乡土性也随之消散,此时人民法庭的服务对象也不再是农村和农民, 而是成为了解决某类纠纷的专门机构,人民法庭走专门化的道路,成为其改革历程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现在很多发达地区城市法庭的选择。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人民法庭应充分利用既有的司法改革成果,回应转型期的乡村社会需求,顺应政法机关深人基层、服务基层的历史大潮流,在保持规范化运作的同时,切实公正、高效、廉洁地做好本职审判工作,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准确定位、合理布局、集约优化职能配置,转司法理念、转司法方式、转司法政务和服务、主动作为、联动创新,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案件快速处理、纠纷联动化解、宣传随案说法、服务全域覆盖的四大职能,让人民法庭根植基层、服务基层,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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