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法建[2016]2号
元法建[2016]2号
本院在执行涉金融案件过程中,发现银行申请执行的案件普遍存在代理人员对抵押物状况不熟悉,银行对案件参与度不够等问题,不利于案件的高效执行,故建议:
一、确实了解抵押物的状况。执行中我院发现,部分银行申请执行案件,代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抵押物状况不明确,有的甚至不清楚抵押物处所,导致执行中增加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故建议代理人员与前期的信贷人员做好交接手续,确实了解抵押物状况及处所,以方便拍卖、变卖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银行对执行案件的参与度。由于法院执行案件众多,故,执行法官难于在同一个花费大量时间。根据银行申请执行案件多为有抵押财产或者被执行人能够联系上的特点,特建议银行可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执行工作中。例如,与抵押物所有人进行拍卖、变卖事项进行沟通,财产评估所需材料直接与评估机构进行对接等。
以上建议请贵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