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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7 15:22:28  字号 [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3)元执行字第234

余益生:

你与申请执行人何寿荣、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你应拆除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9310室的违章搭盖的栏杆,拆除露台上的遮雨棚至凉衣架处,防盗网按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9410室的标准进行重建,关闭洗衣池,并将洗衣机搬离申请执行人何寿荣、沈外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在2014421日前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办案联系人: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胡东鸣   电话:809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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