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告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元执行字第234号
余益生:
你与申请执行人何寿荣、沈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你应拆除位于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9幢310室的违章搭盖的栏杆,拆除露台上的遮雨棚至凉衣架处,防盗网按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9幢410室的标准进行重建,关闭洗衣池,并将洗衣机搬离申请执行人何寿荣、沈珺外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在2014年4月21日前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办案联系人: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胡东鸣 电话:809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