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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4:55  字号 [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5)元执字第24

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黄丽丽: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三元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黄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黄丽丽所有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侨岳里74号地下二层第130号车位进行评估。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光明评报字(2015)第SMF087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厦门市思明区侨岳里74号地下二层第130号车位价值为伍拾壹万贰仟贰佰元整(512200元)。如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应当在2015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

 

20151113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4)元执行字第713

姜金钰、姜志寿:

申请执行人季和清、张丽华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36113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闽恒宇房估字[2015]B560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3611301房产单价为6140/平方米,价值为叁拾陆万壹仟贰佰元整(920000元)。如对该评估结论书有异议,应当在2015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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