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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09-17 11:32:58  字号 [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刘利钢、卢杰:

申请执行人吴明霞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姜克铿、三明市兴安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姜克铿、三明市兴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明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赔偿207528元。本院经审查于20155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们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吴明霞、吴俣昊、黄流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207528案件执行费的责任。    

特此公告

 

 

 

0一五年六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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