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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05-06 12:29:44  字号 [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2)元执行字第345-2

福建烨新工贸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恢禄与被执行人王云、张昌桂、福建烨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423作出的2012)三民终字第31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云、张昌桂、福建烨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烨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溪口汇华工业园141幢、2幢全部房产及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45作出国宏信(民)字201500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该标的物价值人民币484.4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拍卖。 

 

0一五年四月五日

 

联系人: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胡东鸣   电话:8091089 1860598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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