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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03民初1473号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9-11-21 09:16:54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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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闽0403民初1473号原告陈若莉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明市旭日涂料有限公司、温富伦、徐小兰、林锋、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03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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