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2 18: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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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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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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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 事 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有效地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诉讼文书
送达地址 |
原告(申请人): |
送达地址: 省 市 |
邮寄收件人: 邮编: |
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当事人提供对方联 系 方 式 |
被告(被申请人): 电话: |
送达地址: 邮编: |
被告(被申请人): 电话: |
送达地址: 邮编: |
备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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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填写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
2、本表中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等原因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
3、拒绝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或者要求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
4、本样式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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