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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02执924号评估报告送达

发表单位:明溪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20 17:00:16  字号 [ ]

一、致函对象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二、估价目的:

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估价对象: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需评估的财产即估价对象如下。

估价对象1房屋坐落为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城北村境内城北首府4-1-21-4号房产,用途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20.54平方米,购房人:陈兵;

估价对象2房屋坐落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碧桂园浅山21号楼1单元122号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权利人:陈兵,该房屋于2018427日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登记;

四、价值时点: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和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以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之日2021111日为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也称为价值时点,它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由估价目的决定的需要评估的价值所对应的时间,因而确定本次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价值时点为:2021111日。

五、价值类型:     

根据委托方2020113日出具的《委托书》,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六、估价方法:     

根据委托方2020113日出具的《委托书》,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价值类型,经过估价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后,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

七、估价结果:

  经过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经过科学、独立、客观的分析与测算,并详细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各项因素,确定评估对象于价值时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结果取整)

 1、修文县龙场镇城北村境内城北首府4-1-21-4号房屋;

  价:¥56376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叁仟柒佰陆拾陆元整)

价:4677/平方米      

 2、花溪区孟关乡碧桂园浅山21号楼1单元122号房屋;

价:¥97622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柒万陆仟贰佰贰拾元整)

价: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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