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在某酒吧跳舞时与被害人张某有身体接触发生矛盾,随后双方互相推搡。推搡过程中,林某用右手殴打张某面部一拳,造成张某的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