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法院执行,获刑!
暴力阻碍法院执行,获刑!
2019年2月1日10时许,大田法院执行局执行乘警车至大田县石牌镇三角坂新村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鹊不愿配合到法院解决问题,执行人员依法对陈某鹊进行强制执行。期间,陈某鹊的妻子即被告人陈某香不断阻挠执法行动,经众人劝说、阻止,陈某香仍继续阻拦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用脚踢打并用铁质垃圾斗砸向执行人员。
随后,执行干警陈某汴、林某乐、李某梅等人到场支援。在对陈某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陈某汴右手大拇指被咬伤流血,林某乐、李某梅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陈某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对法院执行行为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抗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