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依法判刑!
一、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二、基本案情
2003年2月至6月期间,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院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等五人与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合伙、劳动合同纠纷六个案件作出(2003)元民初字第3号、第4号、第387号、第462号、第486号、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所属的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04号土地使用权、机器和地上建筑物,以及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04号6幢房屋,被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迁,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苏某某共获得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560831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苏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代为领取各项征迁补偿款,三元区白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于2015年9月14日分7次将人民币6560831元及2015年9月15日将人民币1000000元汇入其弟弟个人账户内。收款后,被告人弟弟替被告人王某某还款人民币250000元给案外人,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7310831元征迁补偿款一次性全部转至被告人王某某女儿的个人账户。2015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妻子陆续通过其个人不同账户将征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40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账户。2016年2月至5月间,本院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到院对账履行(2003)元民初字第3号、第4号、第387号、第462号、第486号、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还款义务,但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只愿承担欠款本金,不承担逾期履行债务利息,并拒绝约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直至2016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弟媳的账户向本院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910000元,对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所得拆迁补偿款足以清偿其所欠的欠款本息,然而被告人只表示同意偿还欠款本金拒绝支付利息和出面约谈,人为玩失踪,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法官说法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量刑标准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