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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鸡蛋引发的“维权之争”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05-25 11:07:40  字号 [ ]

 

小小的一袋鸡蛋也能引发一场维权纠纷?让法官为你实案说理。

一、基本案情:

董某到某超市购买1包价格10元的袋装家鸡蛋,袋内有绿色食品图形的广告标签,注明“绿色蛋、高营养、无公害”字眼。董某要求该超市出示该产品厂家的绿色食品证书未果,认为某超市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董某通过12315投诉:认为产品标签为“绿色食品”标识,而某超市未对宣传的绿色食品进行认定,涉嫌虚假宣传,同时投诉另一件商品(柠檬)不符合食品外包装标准,请求协调处理。在工商局执法人员前往超市现场调查时,未发现“绿色食品”标识。经调解,某超市同意对二件商品赔偿500元,因董某不同意,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该袋装家鸡蛋的质量合格。在审理过程中,三元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某超市的监控,但该监控只能保存15天左右,董某购物时的监控已不存在。某超市辩称,董某确实在某超市购买了袋装家鸡蛋,但董某所述的“绿色食品”广告标签没有注明生产厂家及销售者,无法认定是某超市销售时存在的,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董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不予承认。请求法院驳回董某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鸡蛋的质量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属于绿色食品有争议。董某提交的“绿色食品”广告标签上虽无厂家或销售者相关信息,但其已于消费后三日内向工商所12315投诉。某超市是监控的保管方,明知监控只能保存15天左右,若认为该广告标签不在涉案鸡蛋中,理应另行保存董某购物时的监控,以备查验。但超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管董某购物监控,以致相关证据灭失。根据证据规则,某超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不予采信,应认定董某提交的“绿色食品”标识的广告标签存在涉案鸡蛋内。

审判结果:

该超市应赔偿董某500元,该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法官释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四、如何避免此类纠纷?

对于消费者:若与商家发生类似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还是建议先通过12315渠道进行协调解决,如解决不成,仍可以留下书面材料,便于诉讼时使用。同时,应当保留好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于新鲜蔬果等商品应及时拍照留存,尽量保持原样。

对于商家:相较于消费者而言,商家往往拥有更丰富的各项资源。对发生在商场内的购物事宜,拥有监控的商家在举证方面更有优势。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先行保留监控,并及时出示商品相关合格证明,避免出现更大矛盾。

 

现今社会,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它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受到的侵害,不仅是每一个居民的合法权利,更是一个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环节。加强普法工作,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我们从未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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