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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优化司法拍卖流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10-31 10:49:39  字号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优化司法拍卖流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提高司法拍卖成交效率和整体执行效率,解决拍卖评估过程中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制约执行财产处置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对于未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的,对于产权明晰的被执行人车辆及房产(住宅、商业店面,下同),且该车辆、房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定向询价,要求接受定向询价的有关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函复的询价结果,以该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价。人民法院发函、送达回证、有关部门函复,应当附卷。

第四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的,该车辆、房产无须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公布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之前,暂时采取淘宝网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第五条  淘宝网网络询价具体操作过程:人民法院进入淘宝网司法拍卖系统后台的评估模块,按照该评估模块的要求,输入相关的车辆及房产相关信息后,得出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价。该询价结果应截屏后打印,打印材料经两个以上执行工作人员确认后附卷。

第六条  对于通过网络询价系统的方式确定价值的,必须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在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以物抵债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将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影音资料、展示拍卖财产等网络拍卖辅助性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该费用作为案件执行的必要费用,在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接受本年度价格评估委托过程中,如果出现未在规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包括未向本院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等情形,将取消其本年度候选评估机构资格,并将其从本院备选评估机构名册中删除。

第十条 评估报告经审查没有错误的,承办人或负责拍卖事宜的经办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对评估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承办人或负责拍卖事宜的经办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解释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原则上,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20%-30%,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在前次起拍价的基础上再降价15%-20%。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低降价幅度、提高起拍价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除在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外,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将拍卖公告予以发布,扩大拍卖标的物的知悉面,提高拍卖标的物的成交率。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导致拍品流拍的,除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外,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规定,对参与恶意串通、妨碍拍卖秩序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9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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