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操作规范
一、适用对象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收入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履行。
六、收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