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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6:44:11  字号 [ ]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有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庭审如何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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