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 > 审判执行标准化服务 > 管辖范围 > 正文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26 15:49:30  字号 [ ]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

    2、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1405号-1 闽ICP备14011405号-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 投诉举报电话:0598-809103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98-8092295 邮编:365001 闽公网安备 3504030261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