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2021) 闽0402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
公 告
三明市梅列区菲林格尔装饰材料商行、姚信喜: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诉你们与叶挺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于2021年8月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闽0402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