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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3 11:31:54  字号 [ ]

一、受理范围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一审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上诉、抗诉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不服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裁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并将上诉状直接递交一审法院(除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外,另提供六份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我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后,我院进行登记,并转交一审法院。

三、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包括当事人或代收人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需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持原审判决、(上诉状)及一审法院出具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经我院立案庭对诉讼费核定后到工行石州支行交纳诉讼费,换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并将票据附卷联交一审法院,逾期不递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递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持我院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到一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当事人未经我院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仍应交纳诉讼费。当事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超过上诉期限提出的,我院拒绝接受申请。

六、我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仍应预交诉讼费,并按照规定办理上诉手续。

七、当事人在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后(裁定为三十日)可到我院立案庭了解二审立案情况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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