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补正通知书(刑事自诉)
补正通知书(刑事自诉)
( ) 刑收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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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诉 一案的自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于 日内补正以下材料;若逾期未能补正,将按退回自诉材料处理或裁定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
一、补正自诉状内容:
□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身份信息 □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 证据的名称、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不应包含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 □ 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 其他
二、补正自诉状份数/委托材料/证据:
□ 刑事自诉状 份 □ 自然人起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人起诉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注销情况说明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代为告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代为告诉人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 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律师代理起诉:律师事务所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 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起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 近亲属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 公司员工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
□ 普通公民代理起诉: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方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信
□ 涉外起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 涉外委托:经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的委托材料
□ 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材料
□ 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 其他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收执,待当事人补正材料时一并提交;一份本院留存。
□ 本人已取回自诉材料。
□ 本人已收到上述通知并知晓需补正的事项及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如逾期未能补正,本人同意法院按照以下地址退回起诉材料: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