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文化 > 理论研讨 > 典型案例 > 正文

离异男子冒领房租 不得当利依法返还

发表单位:包华斌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5:38  字号 [ ]

【案情】 2013年6月26日,刘某、邓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调解自愿离婚,夫妻名下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归女方刘某所有。同年6月27日,房屋承租人将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房屋租金4000元汇至邓某开设的某银行账户。7月29日,刘某以邓某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2013年9月13日,位于某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刘某。刘某得知租金情况后向邓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审判】三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认了位于某处的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2013年6月26日起归刘某所有,承租人把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租金4000元支付给邓某,邓某理应返还给刘某,邓某未返还给刘某,属不当得利,刘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邓某返还给刘某的房屋租金4000元。

【评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在本案中,刘某、邓某虽原是夫妻关系,但在2013年6月26日起,双方已解除夫妻关系,其夫妻名下的房屋也归刘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也应由刘某收取,邓某在6月27日收取的房租已没有法律合法根据,所以该房租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刘某。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 工信部网站备案编号 闽ICP备14011405号-1 闽ICP备14011405号-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70号 投诉举报电话:0598-809103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98-8092295 邮编:365001 闽公网安备 35040302610045号